王昭红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昭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晓东,遵义市红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村塘坊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昆,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昭红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昭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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