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莹与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莹,女,汉族。
被告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经理。
被告陈波,男,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正刚。
原告姚莹与被告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姚莹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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