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林、龙大容与江天富、上官万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夏可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杨福林(原审原告),男, 汉族。
申请再审人龙大容(原审原告),女,汉族。
被申请人江天富(原审被告),男, 汉族。
被申请人上官万成(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
负责人林晟,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夏可友,男, 汉族。
申请再审人杨福林、龙大容与被申请人江天富、上官万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夏可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杨福林、龙大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福林、龙大容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仲智
审 判 员 王宇棚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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