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刚与滕正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7
原告杨晓刚,男,汉族。

被告滕正友,男,汉族。

第三人吴俊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刚与被告滕正友、第三人吴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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