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乙甲(又名张某乙)。
被告付某某。
原告张某乙甲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张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甲诉称,1995年3月24日,我与被告付某某在织金县普翁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2月26日生育长女付某。婚后,被告付某某不管家庭,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1月,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与付某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付某某离婚,付某由我抚养。
原告张某乙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书证(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生育孩子的情况;
书证(织金县普翁乡人民政府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书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2007年1月,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某乙甲与被付某某所生孩子付某由张某乙甲抚养。张某乙甲与付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所生孩子付某现由张某乙甲抚养,无其他抚养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付某某自2007年1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七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张某乙甲申请宣告付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付某某为失踪人。用以证明被告付某某于2007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付某某为失踪人的事实。
上列书证(、(、(虽未经被告质证,不能质证原因系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致。书证(、(、(系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机关出具,依法应予采信。
被告付某某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4日,原告张某乙甲与被告付某某在织金县普翁乡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2月26日生育长女付某。婚后,被告付某某不管家庭,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1月,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1月25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付某某为失踪人。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付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期间,付某由原告张某乙甲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2007年1月,被告付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1月25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付某某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被告付某某2007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1月25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付某某为失踪人。张某乙甲与付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依法应视为破裂。张某乙甲请求离婚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现付某某为失踪人,付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期间,付某随张某乙甲生活,付某应由张某乙甲抚养为宜。张某乙甲请求抚养付某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乙甲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付某由原告张某乙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佳林
人民陪审员 吉正荣
人民陪审员 徐重刚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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