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津岸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遵义迪威力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7
原告贵州津岸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36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添阳小区32-35栋大框架下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易泽,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陈智瑜,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遵义迪威力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7XXXX。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建文小学对面)16号楼1-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秋群,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津岸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迪威力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津岸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津岸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津岸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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