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诉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
住所地:长征镇新民村。
经营者黄宏富,男,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海宇,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沙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55XXXX。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城关镇一中路醋厂小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德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秦友,男,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原告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故本院不再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0元,依法减半收取6480元,由原告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500元,余下598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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