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梅珍、王晨阳、王晨星诉李忠心、王俊花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梅珍,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晨阳,住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理人高梅珍,系王晨阳母亲。
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晨星,住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理人高梅珍,系王晨阳母亲。
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心,住遵义市。
被告王俊花,住遵义市。
第三人王敏强,住遵义市。
第三人王淑颖,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梅珍、王晨阳、王晨星诉被告李忠心、王俊花、第三人王敏强、王淑颖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梅珍、王晨阳、王晨星于2015年8月1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高梅珍、王晨阳、王晨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0元,依法减半收取762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3810元,由原告高梅珍、王晨阳、王晨星承担3810元。
审 判 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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