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利诉张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8
原告刘廷利,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张宗芬,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廷利诉被告张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廷利于2015年8月5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廷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廷利承担。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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