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文诉郭世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作文,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肖成亮,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郭世烈,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作文诉被告郭世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作文于2015年5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作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作文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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