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文诉郭世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8
原告李作文,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肖成亮,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郭世烈,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作文诉被告郭世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作文于2015年5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作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作文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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