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安德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安德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65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金大花园A-1-4号
法定代表人胥启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启高,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煌。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安德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安德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安德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安德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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