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言新诉谭丰、梁东、贵州旺德福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言新,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丰,现住遵义市。
被告梁东,现住遵义市。
第三人贵州旺德福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与航天大厦交汇处航天大厦主楼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谭丰。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言新诉被告谭丰、梁东、第三人贵州旺德福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言新于2015年4月15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言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言新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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