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8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3XXXX。

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彭双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19XXXX。

住所地:习水县土城白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根。

本院于2015年7月 3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博信科

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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