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大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华涎酒业有限公司、周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大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62263-8。
住所地:遵义市开发区东联线(加油站前100米)。
法定代表人谢大尧,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武,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国忠,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华涎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35911-8。
住所地:遵义市董公寺转运站。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周勇,男,汉族,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
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原告遵义市大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华涎酒业有限公司、周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大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大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大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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