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8
原告杨某某,住址: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谭某某,住址: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 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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