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刘前能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39
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

负责人蔡大钧。

被告刘前能,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刘前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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