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云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0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叶,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赵平,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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