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信洪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0
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叶,女,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张信洪,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2015)汇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信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信洪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2015)汇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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