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刘前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XXXX。
法定代表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前能,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刘前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前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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