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诉田茂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茂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茂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汇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以现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可

审判员  唐 凤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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