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审原告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汇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可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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