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华诉遵义市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0
原告姚国华,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国华与被告遵义市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免收1000元,由原告姚国华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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