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聚福阁食荘诉陈雨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1
原告汇川区聚福阁食荘,住所: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鼎盛家园7号楼12-13号门面。

诉讼代表人黎治广,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徐闪亮,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雨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二勘院1幢5层42号,组织机构代码:08279677-7。

诉讼代表人黄勇。

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汇川区聚福阁食荘与被告陈雨竺、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汇川区聚福阁食荘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川区聚福阁食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川区聚福阁食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聚福阁食荘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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