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军诉梁洁、杨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1
原告刘建军,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梁洁,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杨春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梁洁、杨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建军需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于2015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00元,经本院批准免收3400.00元,由原告刘建军承担1000.00元。

审 判 长  周仁伟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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