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正明等诉周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正明,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成先,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高绍坤,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周永,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与被告周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于2015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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