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正明等诉周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1
原告高正明,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成先,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高绍坤,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周永,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与被告周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于2015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正明、蒋成先、高绍坤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