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碧诉遵义市汇川区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维碧,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苏凯东,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3660XXXX。
法定代表人王正利,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李维全,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第三人龚正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碧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维全、龚正英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碧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维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维碧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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