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霞诉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丽霞,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刘永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酒都新五区转盘。
被告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光达花园2号。
第三人陈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霞与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霞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霞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0.00元(已收取),依法减半收取5215.00元,由原告李丽霞承担,退还原告李丽霞5215.00元。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