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彭明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1
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32231-2。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彭明利,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明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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