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毅诉周康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毅,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周康荣,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上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康荣。
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周康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毅与被告周康荣、遵义市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毅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0元,经本院准予免收。
审判员 唐庆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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