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图诉赵刚、吴勤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振图,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熊凤刚,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刚,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吴勤君,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振图与被告赵刚、吴勤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振图于2015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振图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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