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等诉喻加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1
原告王永胜、陈方柳等十四人。

诉讼代表人王永胜,住贵州省遵义市。

诉讼代表人陈永柳,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帝兰圣雪歌舞厅,住所: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

负责人丁富国。

被告喻加林,住遵义县。

原告王永胜、陈永柳等14人与被告帝兰圣雪歌舞厅、喻加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庆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胜、陈永柳等十四人诉称,2014年遵义帝兰圣雪歌舞厅要装修,歌舞厅负责人丁富国交由喻加林负责装修,原告十四人从2014年10月14日开始至2014年11月20日止,为帝兰圣雪歌舞厅的装修进行背沙、打墙工作。二被告应支付我们工资66520元,已支付了23400元工资,但还差43120元未支付。我们向汇川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召集双方核对,由喻加林给我们制作了一份所欠工资表,但仍未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十四人的劳动报酬(背沙、打墙的工资)4312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遵义帝兰圣雪歌舞厅为被告提起诉讼,遵义帝兰圣雪歌舞厅未领取营业执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向遵义帝兰圣雪歌舞厅无法送达民事诉讼副本,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另外,原告主张工资报酬,并要求装修工程发包人也承担支付责任,属于劳动合同争议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除非所欠并非工资而是工程款,或者是单纯的工资欠条纠纷而不涉及其他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永胜、陈永柳等十四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退还原告王永胜等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庆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德均

附:十四位原告名单如下:

王永胜、陈永柳、赵福章、周学元、石旭、程道会、刘明志、潘昌娥、邱相奎、陈永平、徐孝英、朱林林、陈永秀、晏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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