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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