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欣诉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欣,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汇川体育馆。
被告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号。
本院于2015年0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欣与被告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欣于2015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彭欣。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德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