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恩训诉冉光明、遵义市牟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2
原告杨思训,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冉光明,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遵义市牟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217285-9。

法定代表人牟明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贤芳,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070XXXX。

诉讼代表人钟建萌。

委托代理人李美龄。

委托代理人张连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训与被告冉光明、遵义市牟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思训承担。

审判员  周仁伟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德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