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远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2
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中华北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祝文琴。

委托代理人马晓东,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姜方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杨远航,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远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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