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穆文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2
原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69270351-5。

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文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周涛,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文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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