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周某某,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600.00元,由原告张能凤承担。
审 判 长 唐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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