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柱诉席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朝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席幸,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朝柱与被告席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朝柱于2015年0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80.00元,经本院批准免收3080.00元。原告已缴纳16160.00元,退还原告11160.00元。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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