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容诉黄钰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2
原告赵世容,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成忠,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远齐,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黄钰恒,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

本院于2015年0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世容与被告黄钰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世容于2015年0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世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世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世容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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