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平诉王家祥、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3
原告余志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王家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赵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志平诉被告王家祥、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志平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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