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艳诉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小艳,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滢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民生广场。
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跃。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遵义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0964XXXX。
住所地:遵义市中山路82号。
诉讼代表人朱勇,职务: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初征,系遵义市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向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小艳与被告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小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小艳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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