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松涛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44
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康海花园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095XXXX。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松涛,贵州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丹丹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