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公司诉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1栋2-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069XXXX。
法定代表人:苟开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立、母泽平。
被告杨洪,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曾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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