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栋2单元3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05334XXXX。
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现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祥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