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长刚支付令终结督促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邓文静。
被申请人李长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2015)汇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长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长刚已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汇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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