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汪国琴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王志丹,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汪国琴,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申请人去向不明,支付令无法向其送达,且申请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也未提供被申请人确切的送达地址。因此,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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