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刘小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XXXX。
负责人:蔡大钧。
被告刘小江,现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刘小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告刘小江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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