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与杨茂先、周杨钰、周月阳、遵义市科达机电工具维修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茂先,女,汉族。
被告周杨钰,女,汉族。
被告周月阳,男,汉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峥,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科达机电工具维修中心,地址:遵义市北京路6号。
负责人杨茂先,合伙事务执行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与被告杨茂先、周杨钰、周月阳、遵义市科达机电工具维修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原、被告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未能通知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其诉状上的住址书面张贴通知告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联系原告未果,导致本案诉讼不能进行,后本院依法张贴书面通知,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 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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