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勇诉遵义市汇川区佈政农场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安勇,贵州省遵义人,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佈政农场煤矿。
本院在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安勇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佈政农场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勇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勇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安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安勇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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