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正富、陶正伟、冯发琴、陶正洪诉苏玉秋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陶正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陶正富,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冯发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陶正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苏玉秋,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正伟、陶正富、冯发琴、陶正洪诉被告苏玉秋排除妨碍一案中,同日,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正伟、陶正富、冯发琴、陶正洪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正伟、陶正富、冯发琴、陶正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正伟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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